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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協會

「社團法人南投縣大日月潭觀光產業發展協會」章程

1061113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南投縣大日月潭觀光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以非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為大日月潭地區觀光業者制定觀光策略,辦理觀光活動,以觀摩交流、資源共享及異業結盟等方式共同行銷,帶動觀光產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

            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結合在地觀光、農業、協會、休閒、運動、教育、公益、藝術與文化創意等產業資源,促銷大日月潭活絡商機,協助政府推展觀光、文化、商業政策計劃推動執行。

.協調整合各方資源,推動旅遊客製化行程及觀光產業國際化發展。

.提昇觀光產業附加價值,促進觀光產業交流。

.建立會員諮詢協商的平台以協助及反應解決會員共同的問題。

.本會會員之交流與商品之相互推廣。

.辦理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之人才培訓事宜。

.協助大日月潭區域整體建設、文化保存、發揚與傳承。

.其他有助於觀光產業業務之推廣事項。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內觀光產業之員工、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轄區內觀光產業之公私立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權利。

.贊助會員:非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贊助本會經費及會務者,填具入會申請

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且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則無上述各權。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二十一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團體會員新臺幣5,000元,個人會員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臺幣10,000個人會員3,000

.贊助會費:新臺幣30,000元或等值物品。

.會員、顧問或其他單位之捐款。

.事業費或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八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1113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南投縣政府1061127日府社政字第106024274號函准予備查。